上海电机学院运动队管理条例(2020版)
发布时间:2020-05-15   浏览次数:787

上海电机学院运动队管理条例

2020版)

 

第一章  总 则

第一条 目的

校运动队建设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加强运动队管理是促进运动队训练水平,提高比赛能力,带动普通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运动,丰富学生课余体育与文化生活,为和谐多彩校园氛围增添活力。

第二条 任务

1.加强思想教育,严格制度管理,全面提高教练员、运动员的政治思想素质,科学文化知识和专项业务水平。

2.促进教练员、运动员刻苦训练,努力提高运动成绩,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,为学校争光。

3.充分发挥教练员、运动员的专业特长和骨干作用,推动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。

4.加强国内、国际间学校体育文化的交流和交往,提高学校的知名度。

第三条 组织

1.校运动队在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,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组建、训练和比赛。

2.校运动队的各项训练和竞赛工作,由体育教学部体育拓展教研室具体负责协调、管理。

3.校运动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。同时,校运动队主教练也是体育教学部“三全育人”团队的首席负责人。

第四条 编制

1.校运动队一般配备1名主教练。篮球、排球类的运动队(男、女)各配备1名主教练。

2.学生人数超过30人的运动队,配备1名主教练、1名副教练。

第二章 教练员管理

第五条 教练员聘任办法

1.体育教学部根据运动队规模大小、比赛任务轻重等事项,确定当年各项目的校运动队教练员数额。

2.教练员聘任期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,任期为一年。如遇特殊情况,也可适当提前或推迟,个别项目若遇急需教练员也可以随时聘任。 

第六条 教练员职责

1.教练员科学地确定运动队的竞赛目标,认真实施训练计划。

2.教练员在比赛前落实好请假手续、车辆、经费预算等大会要求的各项准备工作,赛后一星期内提交计划、考勤、秩序册、成绩册、小结及经费报销单。

3.教练员必须关心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发展,加强对运动队的管理,抓好纪律和队风,如队员在赛中或途中发生违规情况,教练员负有管理职责。

4.教练员应及时了解招生信息,主动推荐优秀生源,认真提出所带运动队的队员需求情况,以便使招生工作具有针对性。

第三章 运动员管理

第七条 运动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自觉参加每次训练,如有特殊情况,书面请假,经教练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告假。

第八条 运动员必须懂得尊重教练员、尊重裁判员、尊重对方队员和观众,服从教练员和相关部门的管理。

第九条 运动员应成为学院和班级的体育积极分子,要尽力带动学院、班级开展体育活动。

第十条 运动员应爱护公物,对所借的器材、服装等应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或无故损坏,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赔偿。

第四章 运动队管理

第十一条 校运动队的界定与审批办法

1.校运动队是由各项目主教练申报、体育教学部体育拓展教研室审核后提交体育教学部决定并备过案的,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教学部认可的校级以上竞赛的运动队。

2.各项目的校运动队队员名单一般一年调整一次,由主教练报体育教学部审核后备案。

第十二条 运动队训练和参赛规定

1.校运动队原则上只参加上海市内的比赛。

2.校运动队主要参加上海市运动会、上海市大学生比赛、全国大学生比赛、全国单项赛、全国体育大会、全运会、亚运会等比赛。

3.运动队参加邀请赛、表演赛等社会性赛事,原则上不得影响学习和考试。

第十三条 运动队的日常训练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,如遇重大赛事需要集训,必须报体育教学部审批,经教务处同意后作公假处理。运动队教练员、运动员接到体育教学部(体育拓展教研室)的比赛任务,应当积极训练、备战、参赛。

第十四条 运动队每次比赛前训练次数以15次计算,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.5小时。寒暑假期间,原则上不进行集训。

第十五条 运动队员在学校教学周期内参加比赛,本学期课外活动考勤可以作全勤处理,比赛结束后立即恢复上体育课,必须参加规定的学生健康标准测试和考试。必须参加规定的学生健康标准测试和考试,该学期体育成绩由教练员根据平时训练、竞赛考核情况,向体育教学部提出考核成绩意见,经体育教学部主任审核后,交教学组统一登记分数。

第十七条 比赛期间,如遇考试、实习时必须办理请假,办理请假手续,由主教练提供队员名单学号、上课时间及任课教师有关信息,通过体育拓展教研室报体育教学部审批,经教务处同意后作缓考处理。

第十八条 队员如违反国家法律、校纪校规、运动队管理条例,将立即停止运动队训练。

第十九条 队员缺席训练次数达30%者,不能享受校运动队的政策。

第五章  训练及比赛补贴办法

第二十条 训练补贴

1、教练员补贴暂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则执行。

2、寒暑假期间需进行赛前集训的,由体育教学部向学校申请,统一安排在学校食堂用餐,伙食标准按比赛期间伙食补助标准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 比赛补贴办法

比赛期间,给予运动员、教练员以及其它辅助人员适当补贴,具体补贴项目类别和标准如下:

1.运动员伙食补助标准为早餐20//人、午餐20//人、晚餐20//人;视具体情况给予运动员一定住宿补助。给予其他辅助人员(如领队)适当就餐和住宿补贴。

2.教练员带队比赛津贴的申报须有现场照片为证。教练员的伙食、住宿补贴按《上海电机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。凡赛事组委会有统一安排食宿的,按组委会规定标准执行。

3.服装及装备补贴。比赛服装由教练员向学校申报统一购买(亦可经学校同意后安排学生统一购买),其他装备由运动员自行购买。比赛服装和组委会要求的装备费用学校给予一定补助(一般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%)。赛后,装备和运动服装归运动员个人所有。

4.交通费、保险费。比费期间交通费按学校“参赛批复”报销,实报实销;保险费按有关规定交纳,实报实销。比赛期间费用可由教练员根据用公务卡预支出,比赛结束后凭发票报销。

5.带队比赛津贴的申报须有现场照片为证。

第二十二条 体育竞赛奖励办法

  1. 运动员奖励

    凡经体育教学部同意:

    1.参加全国各类大学生体协所组织的正式比赛,获取前八名的运动员,均可获得奖励。奖励标准:800元、700元、600元、500元、400元、300元、200元、100元。

    2.获得市级正式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:400元、350元、300元、250元、200元、150元、100元、50元。

    3.凡获得球类等集体项目成绩采用名次往上翻倍(个人单项名次除外),全国比赛再递增一名次的鼓励政策。

    4.运动员比赛奖励按学期发放,教练员必须在学期结束前,将所带运动队和运动员的比赛成绩上报校体育教学部(附竞赛规程、比赛照片和成绩证明)。

    (二)教练员奖励

1.教练员奖励纳入教师教学激励计划,标准由团队负责人另行制定。

2.对管理认真、训练得力、竞赛成绩优秀的教练员,体育教学部应给予表扬或表彰。

第六章 运动队服装、器材等物品管理规定

第二十三条 运动队服装、器材等物品由体育教学部统一购置。

第二十四条 运动服装遗失、无故损坏,由运动队教练员负责解决。

第二十五条 比赛所需药品、护膝、绑带等物品根据实际需要经体育教学部批准后购置,借用学校物品比赛后要及时归还。

第二十六条 训练和比赛期间,未经体育教学部批准,任何运动队和个人不能擅自购买任何物品,或擅自使用集体经费。

第七章 违纪处分

第二十七条 教练员违反法律或校纪、校规,应马上停止训练,提交检查,经体育教学部领导讨论是否终止教练聘任。

第二十八条 教练员、运动员不得接受外聘参加比赛。未经我校批准接受外聘参加比赛影响本校声誉或利益者,由体育教学部签署意见,报学校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
第二十九条 运动员以学期为周期,训练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二分之一以上者,取消其运动员比赛资格,并按体育成绩不合格处理;训练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,按体育成绩不及格处理。主教练可以视具体情况可以取消其入队资格,并报校体育教学部(体育拓展教研室)备案。

        第八章 附则

第三十条  本条例解释权属体育教学部。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体育教学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809月实施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201911月修订